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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字第11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鄭雅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嘉簡字第113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弄15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一八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另犯罪事實欄第五行「里巷郵局」應更正為「里港郵局」、第十行「由某集團成員於九十七年六月三日晚上八時六分許,以『js00000000』帳號登入『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並在網站以拍賣筆記型電腦一部之名義,詐騙不特定人上網投標,甲○○因而陷於錯誤,上網以一萬六千九百元競標並得標」應更正為「由某集團成年成員以『js00000000』帳號登入『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並在網站以拍賣筆記型電腦一部之名義,詐騙不特定人上網投標,甲○○因而陷於錯誤,於九十七年六月三日晚上八時六分許,上網以一萬六千九百元競標並得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一 月 十九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字第113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