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字第1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嘉簡字第129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謝廷杰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5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 謝廷杰共同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2年度上更一字第4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經其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甫於民國94年5 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同年月2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詎其仍不知悔改,與謝廷杰,明知如附表所示商品之「Dumbo小飛象」、「Lilo and Stitch星際寶貝」、「奇奇蒂蒂」、「米奇」、「唐老鴨」、「小熊維尼」等商標圖樣,業經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Hello Kitty 」、「大耳狗」等商標圖樣,業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史努比」之商標圖樣,經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玩具、玩偶、手提包、貼紙等各項商品,現仍均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述商標權人之商品。甲○○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98年3 月初,在「溫暖家商行」向前來兜售,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5至25元價格購入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後,隨即將之陳列在「溫暖家商行」展示架上,並以每件仿冒商品40至50元之價格販售與不特定人。又甲○○另與謝廷杰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自98年2 月間起,將謝廷杰於不詳時間,在某夜市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每件5 至12.5元價格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陳列在「溫暖家商行」展示架上,以每件仿冒商品20至50元之價格販售與不特定人,並由甲○○抽取營業額2/1 為佣金。嗣於98年4 月23日15時30分許,為警持本院98年度聲搜字第416 號搜索票至上址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235 件(含警方購買以聲請搜索票之貼紙1 件)。 二、本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甲○○、謝廷杰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就被告2 人侵害香港商濟濟企業有限公司之「史努比」商標漏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被告2 人該部分犯行,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載之其餘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後述),是本院自得予以審理,附此敘明。被告2 人就上開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2 人意圖販賣而陳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2 人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均係出於包括犯意,且反覆延續實施,為集合犯,均應論以1 罪。又被告甲○○同時販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被告謝廷杰同時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各係以1 行為同時侵害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法益,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處。又被告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2年度上更一字第4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經其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甫於94年5 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同年月2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素行非佳,被告謝廷杰素行尚佳,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等2 人將仿冒商標商品在市面上陳列、販賣,其行為已對商標權人之商譽造成損害,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生影響,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聲譽,且所查獲之仿冒商品數量非少,及被告2 人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2 人觸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嘉義簡易庭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子涵 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扣案仿冒商品 │備 註 │ ├──┼─────────────┼───┤ │1 │仿冒小飛象玩具32個 │ │ ├──┼─────────────┼───┤ │2 │仿冒星際寶貝玩具6個 │ │ ├──┼─────────────┼───┤ │3 │仿冒米奇玩具8個 │ │ ├──┼─────────────┼───┤ │4 │仿冒唐老鴨玩具56個 │ │ ├──┼─────────────┼───┤ │5 │仿冒奇奇蒂蒂玩具53個 │ │ ├──┼─────────────┼───┤ │6 │仿冒凱蒂貓手提袋3個 │ │ ├──┼─────────────┼───┤ │7 │仿冒大耳狗手提袋5個 │ │ ├──┼─────────────┼───┤ │8 │仿冒史努比行動電話吊飾17個│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仿冒商品 │備 註 │ ├──┼─────────────┼───┤ │1 │仿冒「米奇、米妮」貼紙8張 │ │ │ │、「米奇」貼紙21張、「米妮│ │ │ │」貼紙10張、「小熊維尼」貼│ │ │ │紙15張、「史努比」貼紙1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