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字第1327號

預備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張道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嘉簡字第132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預備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72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預備強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強盜之犯意,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凌晨五時十三分許,持自己所有..,甲○○見狀即於尚未著手強盜之際逃離現場。嗣警方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紀錄,因而循線查獲。惟甲○○離開現場後,恐遭人發現,業已丟棄所使用之電擊棒、手套、短褲、皮鞋、雨衣等物品。」等語。

三、被告持以實施本件犯罪之電擊棒、手套、短褲、皮鞋、雨衣等物品,因其堅稱犯後業已丟棄滅失,且查無證據得認尚且存在,不另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記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五項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 法 官 張道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字第1327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預備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