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字第5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嘉簡字第53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另犯罪事實欄第三行「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七一五○號」應更正為「九十四年度毒偵緝字第五二一號」、第五行「於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凌晨一時十分採尿時起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應更正為「於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凌晨一時十分採尿時起回溯七十二小時之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