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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沈福財林青怡卓春慧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丙○○
  • 被告
    甲○○崇文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9號原   告 丙○○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被   告 甲○○ 被   告 崇文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丙○○、乙○○因本院98年度嘉簡字第1639號被告甲○○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對被告甲○○、崇文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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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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