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沈福財、林青怡、卓春慧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丙○○
- 被告甲○○、崇文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9號原 告 丙○○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被 告 甲○○ 被 告 崇文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丙○○、乙○○因本院98年度嘉簡字第1639號被告甲○○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對被告甲○○、崇文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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