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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卓春慧

  • 當事人
    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505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95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 罪 事 實 一、甲○○自民國80幾年起,在址設台南縣新營市○○路89號之弘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晟公司),擔任業務經理兼業務員,負責招攬業務及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因積欠大筆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單一行為決意,利用業務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持續自97年4月某日起至同年7月某日止,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貨款之現金或支票後,原應於返回弘晟公司時,即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貨款繳回,卻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侵占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3934,190元。嗣於97年7月30日,弘晟 公司因發現帳目不符,經向甲○○詢問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弘晟公司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7、27-35頁),並經告訴代理 人王正宏律師於偵查中指訴綦詳(見97年度交查字第1616號卷-下稱交查卷,第15-16頁),復有切結書、本票、票據明細表、告訴人公司登記資料網路查詢、客戶地址、侵占貨款客戶明細、金額及支票號碼一覽表、出貨日報表、發票、混凝土交貨單、簽收貨款證明、支票影本等在卷可稽(見97年度他字第1355號卷第3-5頁,交查卷第10、21-87、89、93- 100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之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參照)。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父母都是重度殘障、瘖啞人士,太太沒有工作都在照顧他們,又有小孩子,長期以來家裡的經濟都是靠伊,伊長期都有負債,後來累積成一大筆帳務,97年4月份開始那時候債務要還了,不還不行 ,慢慢該還的就先還完,等到有能力再還給公司,侵占的款項就是伊積欠的債務等語(見本院卷第33-34頁),足見被 告係為清償債務之目的而為本件侵占犯行,是其多次侵占之行為,顯係出於反覆持續業務侵占之單一行為決意,且本件被告利用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持續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侵占貨款,係趁同一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以同一方式持續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被告前揭侵占貨款之行為,既含有多次性與反覆性,則其在同一時期內多次、反覆為侵占犯行,應屬集合犯,而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因積欠債務之犯罪動機,行為之手段,侵占之金額,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罪態度,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曹合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時間 │ 地點 │客戶名稱│ 發票號碼 │ 支票號碼 │侵占金額│ │ │ │ │ │ │ │ (元) │ ├──┼────┼────┼────┼─────┼─────┼────┤ │1 │97年4月 │嘉義市興│晉昇營造│YU00000000│ 現金 │482,000 │ │ │ │業東路 │股份有限│ │ │ │ │ │ │157號 │公司 │ │ │ │ ├──┼────┼────┼────┼─────┼─────┼────┤ │2 │97年5月 │嘉義縣竹│炳煌土木│ZU00000000│FA0000000 │911,200 │ │ │ │崎鄉內坑│包工業 │ │ │ │ │ │ │11之8號 │ │ │ │ │ ├──┼────┼────┼────┼─────┼─────┼────┤ │3 │97年6月 │嘉義市興│晉昇營造│ZU00000000│ 現金 │5,850 │ │ │ │業東路 │股份有限│ │ │ │ │ │ │157號 │公司 │ │ │ │ ├──┼────┼────┼────┼─────┼─────┼────┤ │4 │97年5月 │嘉義市大│振鑫土木│ZU00000000│AP0000000 │161,950 │ │ │ │同新村72│包工業 │ │ │ │ │ │ │之1號 │ │ │ │ │ ├──┼────┼────┼────┼─────┼─────┼────┤ │5 │97年6月 │嘉義市興│宏展源營│ZU00000000│AL0000000 │275,400 │ │ │ │業西路 │造有限公│ │ │ │ │ │ │526號 │司 │ │ │ │ ├──┼────┼────┼────┼─────┼─────┼────┤ │6 │97年7月 │嘉義市自│翁余宛陵│ZZ00000000│AC0000000 │190,000 │ │ │ │強街84巷│ │AZ00000000│ │ │ │ │ │85弄21 │ │ │ │ │ │ │ │號 │ │ │ │ │ ├──┼────┼────┼────┼─────┼─────┼────┤ │7 │97年6月 │嘉義縣竹│唐肯營造│ZU00000000│NO0000000 │502,525 │ │ │ │崎鄉中山│有限公司│ │ │ │ │ │ │路213巷 │ │ │ │ │ │ │ │10號 │ │ │ │ │ ├──┼────┼────┼────┼─────┼─────┼────┤ │8 │97年7月 │嘉義縣竹│炳煌土木│AU00000000│FA0000000 │117,600 │ │ │ │崎鄉內坑│包工業 │ │ │ │ │ │ │11之8號 │ │ │ │ │ ├──┼────┼────┼────┼─────┼─────┼────┤ │9 │97年7月 │嘉義市後│承委土木│ZU00000000│FA0000000 │263,800 │ │ │ │驛街177 │包工業 │ │ │ │ │ │ │巷11號 │ │ │ │ │ ├──┼────┼────┼────┼─────┼─────┼────┤ │10 │97年6月 │嘉義市保│昶德土木│ZU00000000│AU0000000 │241,600 │ │ │ │安一路 │包工有限│ │ │ │ │ │ │238號 │公司 │ │ │ │ ├──┼────┼────┼────┼─────┼─────┼────┤ │11 │97年7月 │嘉義縣竹│宏展源營│ZU00000000│JZ0000000 │529,740 │ │ │ │崎鄉埤堂│造有限公│ │ │ │ │ │ │38號 │司 │ │ │ │ ├──┼────┼────┼────┼─────┼─────┼────┤ │12 │97年7月 │嘉義市大│振鑫土木│AU00000000│AP0000000 │12,300 │ │ │ │同新村72│包工業 │ │ │ │ │ │ │之1號 │ │ │ │ │ ├──┼────┼────┼────┼─────┼─────┼────┤ │13 │97年6月 │嘉義市重│建通營造│ZU00000000│ 現金 │40,275 │ │ │ │興街57號│有限公司│ │ │ │ ├──┼────┼────┼────┼─────┼─────┼────┤ │14 │97年5月 │嘉義市民│郭張金鑾│ZZ00000000│NO0000000 │199,950 │ │ │ │生南路55│ │ │ │ │ │ │ │巷68號 │ │ │ │ │ ├──┼────┴────┴────┴─────┴─────┴────┤ │總計│ 3,934,1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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