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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凃啟夫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之罪經97年度訴字第5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3、4之罪則經97年度訴字第6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凃啟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8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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