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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5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張道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5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受刑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參罪名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三罪名,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九十八年度朴簡字第二九二號),且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道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55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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