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9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9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字第4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2 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98年5 月28日12時12分回溯│98年7月26日 │ │ │72小時內某時 │ │ ├──┬──┼────────────┼────────────┤ │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 │案號│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971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285號 │ ├──┼──┼────────────┼────────────┤ │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事實│案號│98年度嘉簡字第1065號 │98年度嘉簡字第1298號 │ │ ├──┼────────────┼────────────┤ │審 │判決│98年8月19日 │98年10月27日 │ │ │日期│ │ │ ├──┼──┼────────────┼────────────┤ │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判決│案號│98年度嘉簡字第1065號 │98年度嘉簡字第1298號 │ │ ├──┼────────────┼────────────┤ │ │確定│98年9月3日 │98年11月16日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