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各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