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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3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各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3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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