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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陳仁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5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九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仁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5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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