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55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九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