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9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95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因於97年10月19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
104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8年1月23日確定。
(二)因於97年12月20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嘉簡字第251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8年3月23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