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5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51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泰源技訓所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貳拾伍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25罪,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97年度訴字第30號、97年度易字第226號、97年度上易字第461號、97年度訴字第856號、97年度易字第707號、97年度虎簡字第392號、97年度訴字第966號、97年度易字第399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