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6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66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97年度嘉簡字第1168號、98年度嘉簡字第424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其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