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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蒨 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攜帶兇器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97年7月8日            │97年7月8日              │
├──┬──┼───────────┼────────────┤
│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
│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  │97年度偵字第4940號      │
├──┼──┼───────────┼────────────┤
│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事實│案號│97年度訴字第794號     │97年度易字第594號       │
│    ├──┼───────────┼────────────┤
│審  │判決│97年10月31日          │97年11月28日            │
│    │日期│                      │                        │
├──┼──┼───────────┼────────────┤
│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794號     │97年度易字第594號       │
│    ├──┼───────────┼────────────┤
│    │確定│97年11月24日          │97年12月22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7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