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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陳仁智劉瓊雯鄭雅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34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復於同年七月十五日延長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4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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