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75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五九九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甲○○明知其友人黃棕仁(另案偵辦中)並非以正當方式經營公司,而係以虛設行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方式經營,仍受黃棕仁之邀充當虛設行號「旺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黃棕仁允諾每月給予甲○○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元之代價,甲○○即配合辦理相關公司變更登記,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五日止,擔任址設臺中市○○路○段二一號一樓「旺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旺澄公司,前名旺澄汽車有限公司)負責人,係從事業務之人,以填製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為其附隨業務,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甲○○明知「旺澄公司」實際上均無銷貨之事實,仍與黃棕仁基於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二年二月起至同年四月止,由黃棕仁在不詳地點,共同連續虛偽開立旺澄公司統一發票,以此方式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會計憑證共計三十四紙,銷售金額合計一千八百三十六萬零二百八十七元,提供予附表一所載上善國際實業有公司(下稱上善公司)、辰鴻針織有限公司(下稱辰鴻公司)、信貿交通有限公司(下稱信貿公司)、嵐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嵐信公司)、豪申汽車有限公司(下稱豪申公司)、路佳寶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路佳寶公司)、昌暘有限公司(下稱昌暘公司)、欣盈瑞有限公司(下稱欣盈瑞公司)等八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經各該買受人持如附表一所示之三十四張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售稅額,而與黃棕仁共同幫助上善公司等八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總計九十一萬八千零十四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再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甲○○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復據證人羅育雄、蔡正新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在卷,並有旺澄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旺澄公司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作業單、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表(見臺南地檢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四0一號卷第二十二頁至第六十七頁、第七頁、第十頁至第十一頁)、旺澄公司九十二年度二月、同年度四月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見臺南地檢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三八四號卷第二十五頁至第二十七頁、第四十七頁至第四十九頁、第三十八頁至第四十五頁)等在卷可資佐證,均足徵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與黃棕仁共同以虛開發票之不正方法幫助上開上善公司等八家公司逃漏稅捐之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一0三號解釋、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非字第七六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刑法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於同年二月二日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另商業會計法亦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本件被告甲○○上揭犯行,為新法施行前之行為,其應適用之新、舊法比較如下: (一)商業會計法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六日生效,原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業經修正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既有變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有利於被告,應適用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 (二)又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一元以上」之規定,修正公布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法定本刑中列有罰金刑者,其法定最低度罰金刑因之提高,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被告上揭犯行,屬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新法施行前之行為,應適用舊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已有修正,針對「正犯」意義,修正後重新定義為共同「實行」犯罪,而修正前同條定義,則為共同「實施」犯罪。修正前後,就正犯定義,依刑法修正立法理由,修正前所指「實施」概念,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實行」。修正後正犯定義,則僅限於「實行」而已。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七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又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係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則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本件被告與黃棕仁間就上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均已達「實行」之階段,是無論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二十八條均構成共同正犯,且被告就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其本身即具有商業負責人之身分,亦無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得減輕規定之適用,均應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揆諸上開說明,應依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及修正後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論以共同正犯(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另案被告黃棕仁雖無商業負責人之身分關係,然與有身分關係之被告共同實施犯罪,仍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本件被告於舊法時期所犯之數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為連續犯,應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而依修正施行後之刑法,並無連續犯之規定,且依新法應各別多次論斷之結果(即數罪併罰),其刑度顯較修正前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以被告行為時之規定較有利,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均論以連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 (五)另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經修正刪除,是被告犯後法律已有變更,而本件被告於舊法時期所犯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依新法應各別多次論斷之結果(即數罪併罰),其刑度顯較修正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以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因行為後之法律不利於行為人,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有利於被告之法律,即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罰。 (六)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七)綜合上述各刑罰權變更之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就被告上開犯行應比較新舊法部分,修正後之刑法、商業會計法規定均未較修正前規定有利於被告,故應依修正前規定論處。 四、查被告甲○○係旺澄公司董事,為商業會計法第四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又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為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之商業會計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九八號判決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對於幫助犯同法第四十一條之罪者,特設刑罰明文,係排除刑法第三十條所定幫助犯從屬性之適用,而為獨立犯罪類型之規定,縱無正犯,亦可成立該條項罪名(參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0三二號判決)。故被告明知旺澄公司並未經營合法業務,銷貨予附表一所載上善公司等八家納稅義務人公司,竟與黃棕仁共同以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之不正方法,將統一發票交予該八家公司以幫助其等逃漏稅捐(幫助各該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額詳見附表一所示),核其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被告就上揭犯行,與黃棕仁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多次以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多次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等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明知黃棕仁並非以正當方式經營公司,為貪圖小利,仍願意具名擔任「旺澄公司」虛設行號之負責人,並使共犯得以「旺澄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幫助如附表一所示公司行號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影響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於偵查中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傳拘無著,顯已逃逸為由,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發布通緝,嗣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緝獲乙節,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南檢瑞偵讓緝字第八三八號通緝書、南檢瑞偵讓銷字第九0二號撤銷通緝書各一份在卷可查,然被告上揭附表一犯行既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為,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方遭通緝,復無其他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減刑條件,爰依上開條例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減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增列第二項、第三項(原第二項改列為同條第八項),經總統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而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二規定:「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本院基於下述理由認係檢察官指揮執行事項,爰不於主文中併為諭知:㈠就准否易科罰金執行,係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審酌受刑人具體情況定之,法院無庸就執行有無困難,及應否易科預為具體之認定(司法院院字第一三八七號解釋、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五號判決、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七號判決參照),而易服社會勞動之准否,亦應與易科罰金之准否相同,同列為檢察官指揮執行事項,由檢察官指揮處分之命令為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生效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九條規定:易服社會勞動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之,並定履行期間。),且刑事訴訟法執行編或其他條文,均無明文由聲請法院裁定之立法,顯見易服社會勞動,應與易科罰金同為「一般純屬執行程序」,實無於判決主文中諭知之餘地。㈡再依新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觀之,於受刑人未履行易服社會勞動時,逕由檢察官執行原宣告刑、或就原宣告刑執行易科罰金之處分,無庸再另為聲請法院裁定,是其易服社會勞動准否,甚或與原宣告刑、原宣告刑易服易科罰金之轉換折算,均無待於裁判主文中諭知。㈢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通過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二之立法理由亦明確指出:「依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者,因條文已明定以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徒刑或拘役一日,與易科罰金應於裁判主文諭知折算標準之情形不同,無須於裁判主文諭知。至於可否易服社會勞動與可否易科罰金相同,均屬於執行事項,非裁判量刑事項。」。準此,本案依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二規定有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之適用,被告依法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惟無須於本判決主文諭知,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併予敘明。 七、至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黃棕仁基於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五日止,共同連續虛偽開立旺澄公司如附表二所載之統一發票,提供與附表二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而幫助附表二之營業人逃漏稅捐,因認被告此部份亦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之罪嫌云云。惟附表二所載旺澄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開立時間均為九十二年六月間,而旺澄公司自九十二年五月六日起,公司董事已變更登記為林慶倡,被告已完全退股,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旺澄公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各一份在卷可參(見臺南地檢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三八四號卷第三十八頁至第四十五頁、臺南地檢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四0一號卷第三十九頁至第四十一頁),參以被告於本院陳稱不清楚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後旺澄公司之營業情形等語,是被告於附表二統一發票開立時,既非旺澄公司負責人,復未實際有任何參與行為,自無開立附表二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嫌,而公訴人復未能再提出適當證明該等起訴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指出調查之途徑、說明其關聯性予以補強,整體證明力容有未足,尚無法達使通常一般之人均得確信之程度,顯無以為該等起訴事實之認定。此外,本院亦查無其他足為不利被告認定基礎之積極證據,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五十五條後段(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振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洪敏芳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號 │公司名稱│開立年月│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 ├───┼────┼────┼─────┼─────┼─────┤ │一 │上善國際│92/3 │SU00000000│290,000 │14,500 │ │ │實業有限│92/3 │SU00000000│390,000 │19,500 │ │ │公司 │92/4 │SU00000000│220,000 │11,000 │ │ │ │ ├─────┼─────┼─────┤ │ │ │ │張數:3 │合計: │合計: │ │ │ │ │ │900,000 │45,000 │ ├───┼────┼────┼─────┼─────┼─────┤ │二 │辰鴻針織│92/3 │SU00000000│562,500 │28,125 │ │ │有限公司│92/3 │SU00000000│562,500 │28,125 │ │ │ │92/3 │SU00000000│562,500 │28,125 │ │ │ │92/3 │SU00000000│600,000 │30,000 │ │ │ │92/3 │SU00000000│596,400 │29,820 │ │ │ │92/3 │SU00000000│600,000 │30,000 │ │ │ │92/3 │SU00000000│315,520 │15,776 │ │ │ │92/4 │SU00000000│187,869 │ 9,393 │ │ │ │ ├─────┼─────┼─────┤ │ │ │ │張數:8 │合計: │合計: │ │ │ │ │ │3,987,289 │199,364 │ ├───┼────┼────┼─────┼─────┼─────┤ │三 │信貿交通│92/3 │SU00000000│250,000 │12,500 │ │ │有限公司│92/3 │SU00000000│375,600 │18,780 │ │ │ │92/3 │SU00000000│345,000 │17,250 │ │ │ │92/3 │SU00000000│479,000 │23,950 │ │ │ │92/4 │SU00000000│455,000 │22,750 │ │ │ │92/4 │SU00000000│248,000 │12,400 │ │ │ │ ├─────┼─────┼─────┤ │ │ │ │張數:6 │合計: │合計: │ │ │ │ │ │2,152,600 │107,630 │ ├───┼────┼────┼─────┼─────┼─────┤ │四 │嵐信科技│92/4 │SU00000000│1,188,500 │59,425 │ │ │股份有限│ ├─────┼─────┼─────┤ │ │公司 │ │張數:1 │合計: │合計: │ │ │ │ │ │1,188,500 │59,425 │ ├───┼────┼────┼─────┼─────┼─────┤ │五 │豪申汽車│92/3 │SU00000000│264,500 │13,225 │ │ │有限公司│92/3 │SU00000000│246,600 │12,330 │ │ │ │92/4 │SU00000000│223,700 │11,185 │ │ │ │92/4 │SU00000000│277,500 │13,875 │ │ │ │ ├─────┼─────┼─────┤ │ │ │ │張數:4 │合計: │合計: │ │ │ │ │ │1,012,300 │50,615 │ ├───┼────┼────┼─────┼─────┼─────┤ │六 │路佳寶企│92/3 │SU00000000│1,270,000 │63,500 │ │ │業有限公│92/3 │SU00000000│1,270,000 │63,500 │ │ │司 │92/3 │SU00000000│1,270,000 │63,500 │ │ │ │ ├─────┼─────┼─────┤ │ │ │ │張數:3 │合計: │合計: │ │ │ │ │ │3,810,000 │190,500 │ ├───┼────┼────┼─────┼─────┼─────┤ │七 │昌暘有限│92/4 │SU00000000│720,000 │36,000 │ │ │公司 │92/4 │SU00000000│550,000 │27,500 │ │ │ │92/4 │SU00000000│710,000 │35,500 │ │ │ │92/4 │SU00000000│730,000 │36,500 │ │ │ │92/4 │SU00000000│650,000 │32,500 │ │ │ │92/4 │SU00000000│600,000 │30,000 │ │ │ │ ├─────┼─────┼─────┤ │ │ │ │張數:6 │合計: │合計: │ │ │ │ │ │3,960,000 │198,000 │ ├───┼────┼────┼─────┼─────┼─────┤ │八 │欣盈瑞有│92/3 │SU00000000│ 90,018 │ 4,501 │ │ │限公司 │92/3 │SU00000000│739,375 │36,969 │ │ │ │92/4 │SU00000000│520,205 │26,010 │ │ │ │ ├─────┼─────┼─────┤ │ │ │ │張數:3 │合計: │合計: │ │ │ │ │ │1,349,598 │67,480 │ ├───┴────┴────┼─────┼─────┼─────┤ │ │總張數:34│總計: │總計: │ │ │ │18,360,287│918,014 │ └─────────────┴─────┴─────┴─────┘ 附表二: ┌───┬────┬────┬─────┬─────┬─────┐ │編號 │公司名稱│開立年月│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 ├───┼────┼────┼─────┼─────┼─────┤ │一 │靖高有限│92/6 │TU00000000│265,680 │13,284 │ │ │公司 │92/6 │TU00000000│228,740 │11,437 │ │ │ │92/6 │TU00000000│243,870 │12,194 │ │ │ │ ├─────┼─────┼─────┤ │ │ │ │張數:3 │合計: │合計: │ │ │ │ │ │738,290 │36,915 │ ├───┼────┼────┼─────┼─────┼─────┤ │二 │建成機械│92/6 │TU00000000│315,000 │15,750 │ │ │股份有限│92/6 │TU00000000│315,000 │15,750 │ │ │公司 │ ├─────┼─────┼─────┤ │ │ │ │張數:2 │合計: │合計: │ │ │ │ │ │630,000 │31,500 │ ├───┼────┼────┼─────┼─────┼─────┤ │三 │鴻總企業│92/6 │TU00000000│450,600 │22,530 │ │ │股份有限│92/6 │TU00000000│825,030 │41,252 │ │ │公司 │92/6 │TU00000000│368,750 │18,438 │ │ │ │ ├─────┼─────┼─────┤ │ │ │ │張數:3 │合計: │合計: │ │ │ │ │ │1,644,380 │82,220 │ ├───┼────┼────┼─────┼─────┼─────┤ │四 │致嘉國際│92/6 │TU00000000│5,960 │298 │ │ │有限公司│ ├─────┼─────┼─────┤ │ │ │ │張數:1 │合計: │合計: │ │ │ │ │ │5,960 │298 │ ├───┼────┼────┼─────┼─────┼─────┤ │五 │建成開發│92/6 │TU00000000│179,086 │8,954 │ │ │股份有限│ ├─────┼─────┼─────┤ │ │公司 │ │張數:1 │合計: │合計: │ │ │ │ │ │179,086 │8,954 │ ├───┼────┼────┼─────┼─────┼─────┤ │六 │元旭實業│92/6 │TU00000000│663,000 │33,150 │ │ │有限公司│92/6 │TU00000000│572,000 │28,600 │ │ │ │92/6 │TU00000000│426,600 │21,330 │ │ │ │92/6 │TU00000000│344,400 │17,220 │ │ │ │ ├─────┼─────┼─────┤ │ │ │ │張數:4 │合計: │合計: │ │ │ │ │ │2,006,000 │100,300 │ ├───┼────┼────┼─────┼─────┼─────┤ │七 │君格事業│92/6 │TU00000000│316,000 │15,800 │ │ │有限公司│ ├─────┼─────┼─────┤ │ │ │ │張數:1 │合計: │合計: │ │ │ │ │ │316,000 │15,800 │ ├───┼────┼────┼─────┼─────┼─────┤ │八 │成遠工程│92/6 │TU00000000│250,000 │12,500 │ │ │企業有限│92/6 │TU00000000│300,000 │15,000 │ │ │公司 │ ├─────┼─────┼─────┤ │ │ │ │張數:2 │合計: │合計: │ │ │ │ │ │550,000 │27,500 │ ├───┼────┼────┼─────┼─────┼─────┤ │九 │景林基國│92/6 │TU00000000│195,000 │9,750 │ │ │際有限公│92/6 │TU00000000│180,000 │9,000 │ │ │司 │ ├─────┼─────┼─────┤ │ │ │ │張數:2 │合計: │合計: │ │ │ │ │ │375,000 │18,750 │ ├───┼────┼────┼─────┼─────┼─────┤ │十 │豪申汽車│92/6 │TU00000000│416,500 │20,825 │ │ │有限公司│92/6 │TU00000000│397,360 │19,868 │ │ │ │92/6 │TU00000000│386,140 │19,307 │ │ │ │ ├─────┼─────┼─────┤ │ │ │ │張數:3 │合計: │合計: │ │ │ │ │ │1,200,000 │60,000 │ ├───┼────┼────┼─────┼─────┼─────┤ │十一 │亞太經貿│92/6 │TU00000000│35,863 │1,793 │ │ │中心大樓│92/6 │TU00000000│71,429 │3,571 │ │ │委員會 │ ├─────┼─────┼─────┤ │ │ │ │張數:2 │合計: │合計: │ │ │ │ │ │107,292 │5,364 │ ├───┼────┼────┼─────┼─────┼─────┤ │十二 │愛尼有限│92/6 │TU00000000│438,330 │21,917 │ │ │公司 │92/6 │TU00000000│528,000 │26,400 │ │ │ │92/6 │TU00000000│387,070 │19,354 │ │ │ │92/6 │TU00000000│348,000 │17,400 │ │ │ │92/6 │TU00000000│210,000 │10,500 │ │ │ │ ├─────┼─────┼─────┤ │ │ │ │張數:5 │合計: │合計: │ │ │ │ │ │1,911,400 │95,571 │ ├───┼────┼────┼─────┼─────┼─────┤ │十三 │紘興工程│92/6 │TU00000000│250,000 │12,500 │ │ │有限公司│92/6 │TU00000000│300,000 │15,000 │ │ │ │ ├─────┼─────┼─────┤ │ │ │ │張數:2 │合計: │合計: │ │ │ │ │ │550,000 │27,500 │ ├───┼────┼────┼─────┼─────┼─────┤ │十四 │建普汽車│92/6 │TU00000000│175,500 │8,775 │ │ │股份有限│92/6 │TU00000000│156,500 │7,825 │ │ │公司 │92/6 │TU00000000│168,400 │8,420 │ │ │ │92/6 │TU00000000│146,400 │7,320 │ │ │ │92/6 │TU00000000│186,500 │9,325 │ │ │ │92/6 │TU00000000│188,600 │9,430 │ │ │ │92/6 │TU00000000│168,000 │8,400 │ │ │ │92/6 │TU00000000│185,200 │9,260 │ │ │ │92/6 │TU00000000│185,500 │9,275 │ │ │ │92/6 │TU00000000│189,700 │9,485 │ │ │ │ ├─────┼─────┼─────┤ │ │ │ │張數:10 │合計: │合計: │ │ │ │ │ │1,750,300 │87,515 │ ├───┼────┼────┼─────┼─────┼─────┤ │十五 │鴻軍威有│92/6 │TU00000000│100,080 │5,004 │ │ │限公司 │ ├─────┼─────┼─────┤ │ │ │ │張數:1 │合計: │合計: │ │ │ │ │ │100,080 │5,004 │ ├───┼────┼────┼─────┼─────┼─────┤ │十六 │宏曜營造│92/6 │TU00000000│300,000 │15,000 │ │ │有限公司│92/6 │TU00000000│ 70,000 │ 3,500 │ │ │ │ ├─────┼─────┼─────┤ │ │ │ │張數:2 │合計: │合計: │ │ │ │ │ │370,000 │18,500 │ ├───┼────┼────┼─────┼─────┼─────┤ │十七 │揚長欣企│92/6 │TU00000000│300,000 │15,000 │ │ │業有限公│ ├─────┼─────┼─────┤ │ │司 │ │張數:1 │合計: │合計: │ │ │ │ │ │300,000 │15,000 │ ├───┼────┼────┼─────┼─────┼─────┤ │十八 │瀧楹企業│92/6 │TU00000000│315,000 │15,750 │ │ │有限公司│92/6 │TU00000000│315,000 │15,750 │ │ │ │ ├─────┼─────┼─────┤ │ │ │ │張數:2 │合計: │合計: │ │ │ │ │ │630,000 │31,500 │ ├───┴────┴────┼─────┼─────┼─────┤ │ │總張數:47│總計: │總計: │ │ │ │13,363,788│668,19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