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22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英寶達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
- 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26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就被告乙○○及英寶達公司部分,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四、至被告丙○○部分,其刑案部分業經公訴人撤回起訴,其附帶民事訴訟即無所附麗,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