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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22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凃啟夫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2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龔立言

具 保 人 黃玉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2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玉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九九000一八五號),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龔立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嘉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黃玉芳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000185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即被告龔立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嘉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 萬元,由具保人黃玉芳於民國99年5 月10日出具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9000185號)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業經本院以99年度嘉簡字第98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經移送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凃啟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22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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