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6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62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志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字第四○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陳志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七號、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三○號)及本院(九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一五一一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