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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7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78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字第1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如附表所示2 件侵占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按附表所示判決另判處有期徒刑部分,業經聲請人另案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蒨 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侵占遺失物              │侵占離本人持有物        │
├─────┼────────────┼────────────┤
│宣告刑(罰│新台幣1 萬元,如易服勞役│新台幣1 萬元,如易服勞役│
│金部分)  │,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97年2月6日              │97年2月17日             │
├──┬──┼────────────┼────────────┤
│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
│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8150號      │98年度偵字第3573號、98年│
│    │    │                        │度偵緝字第450 號、99年度│
│    │    │                        │偵字第263號             │
├──┼──┼────────────┼────────────┤
│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事實│案號│99年度嘉簡字第451號     │99年度訴字第71號        │
│    ├──┼────────────┼────────────┤
│審  │判決│99年3月31日             │99年3月24日             │
│    │日期│                        │                        │
├──┼──┼────────────┼────────────┤
│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判決│案號│99年度嘉簡字第451號     │99年度訴字第71號        │
│    ├──┼────────────┼────────────┤
│    │確定│99年4月26日             │99年4月26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78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