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7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78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字第1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如附表所示2 件侵占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按附表所示判決另判處有期徒刑部分,業經聲請人另案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侵占遺失物 │侵占離本人持有物 │ ├─────┼────────────┼────────────┤ │宣告刑(罰│新台幣1 萬元,如易服勞役│新台幣1 萬元,如易服勞役│ │金部分) │,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97年2月6日 │97年2月17日 │ ├──┬──┼────────────┼────────────┤ │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 │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8150號 │98年度偵字第3573號、98年│ │ │ │ │度偵緝字第450 號、99年度│ │ │ │ │偵字第263號 │ ├──┼──┼────────────┼────────────┤ │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事實│案號│99年度嘉簡字第451號 │99年度訴字第71號 │ │ ├──┼────────────┼────────────┤ │審 │判決│99年3月31日 │99年3月24日 │ │ │日期│ │ │ ├──┼──┼────────────┼────────────┤ │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判決│案號│99年度嘉簡字第451號 │99年度訴字第71號 │ │ ├──┼────────────┼────────────┤ │ │確定│99年4月26日 │99年4月26日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