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1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先後經本院九十九年度嘉簡字第六八號簡易判決、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五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其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八月,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之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