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5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58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字第2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嘉簡字第二六八號、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九七號、九十九年度嘉簡字第四一五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各罪,並經本院九十八年度聲字第四七九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裁定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其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八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