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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卓春慧

原告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原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原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原告
聯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告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被告
丑○○

      乙○○

      己○○

      辛○○

      子○○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自字第4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8人訴之聲明、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5人訴之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丑○○、乙○○、己○○、辛○○、子○○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則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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