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嘉簡字第99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嘉簡字第994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侵入建築物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嘉簡字第1464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於民國99年1 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下稱嘉義林管處)位在嘉義市○區○○里○○路199 巷11號宿舍,係未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自98年11月31日起委由慶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整修為「歷史建築再利用計畫檜意生活村木材藝術區」,並由乙○○擔任該公司之上開宿舍工地主任及現場負責人,負責該宿舍工地之監督及管理。詎甲○○竟趁該址後門門鎖遭破壞,於99年5 月31日下午3 時許,未經允許,無故侵入上址內住宿,嗣於同年6 月1 日上午8 時30分許,乙○○接獲嘉義林管處通知到場察看,發現甲○○置放於屋內之雜物、棉被等物而報警查獲。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被害報告單1 紙及現場查獲照片6 紙、慶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函文。
三、又被告所侵入之上開宿舍,係經嘉義林管處委託整修為「歷史建築再利用計畫檜意生活村木材藝術區」,而屬於非供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上開宿舍係供人居住使用之住宅,尚有誤會,惟其引用之條項相同,無庸為變更,附此敘明。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科,於99年1 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業,無故侵入上開建築物內居住;惟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造成損害尚微,及被告家境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