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1 分鐘讀完 全文 3,7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15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15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律師

      謝耿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129號),被告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業務侵占拾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甲○○自民國88年6月起至97年7月止,受乙○○雇用,於乙○○獨資經營,址設嘉義縣六腳鄉溪厝村40-5號之「英泰企業行」擔任廠長,負責拓展鋼鐵出售業務、送貨及收款,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對於附表所示業務上持有之貸款,未繳回英泰企業行,卻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之侵占入己。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涉犯者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以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坦承前揭犯罪事實之犯行,且有告訴人乙○○之指訴(97年度交查字第1213號卷第9頁、第11頁、第16頁至第17頁)、證人楊鬧進之證詞(同前卷第10頁、第16頁至第17頁、97年度交查字第2076號卷第7頁、第20頁)可參,另侵占嘉昌工程有限公司貸款部分,有被告自白書1紙、英泰企業行出貨單正本3紙、應收帳款統計表1紙,97年度交查字第2076號卷第23頁至第28頁),侵占加菖不鏽鋼行貸款部分,有被告自白書1紙、英泰企業行出貨單正本5紙、應收帳款統計表1紙(同前卷第29頁至第35頁),侵占新揚工程行貸款部分,有被告自白書1紙、支票存根影本2份、英泰企業行出貨單正本11紙(同前卷第36頁至第49頁),侵占甲由企業社貸款部分,有被告自白書1紙、英泰企業行出貨單正本21紙、應收帳款統計表1紙(同前卷第50頁至第72頁)、侵占代杰工程行貸款部分,有被告自白書1紙、英泰企業行出貨單正本37紙、應收帳款統計表5紙、客戶請款單、應收帳款明細表各1紙(同前卷第73頁至第117頁),侵占鴻達商行貸款部分,有被告自白書1紙、英泰企業行出貨單正本15紙、應收帳款統計表1紙(同前卷第118頁至第134頁),侵占偉展商行貸款部分,有被告自白書1紙、英泰企業行出貨單正本3紙、應收帳款統計表2紙(同前卷第135頁至第140頁),侵占金緹股份有限公司貸款部分,有被告自白書1紙、金緹股份有限公司合約明細流向表1紙、出貨單影本4紙、付款簽收簿影本2紙,(97年度交查字第1213號卷第39頁至第46頁),侵占皆展有限公司貸款部分,有被告自白書1紙、皆展有限公司合約明細流向表1紙、買賣合約書影本1份、支票存根影本6份(同前卷第47頁至第50頁),侵占坤宇溫室實業有限公司貸款部分,有被告自白書1份、坤宇溫室實業有限公司合約暨出貨明細、收款清單等各1紙、買賣合約書影本3份、資材買賣合約書影本1份、支票收訖簽回單影本4份(同前卷第51頁至第65 頁),復有告訴人所提出之英泰朴子廠統計被挪用明細1紙(同前卷第22頁)、被告之勞工保險卡影本1紙(97年度他字第1095號卷第5頁)、英泰企業行之臺灣省嘉義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1紙(97年度交查字第1213號卷第18頁),核與被告自白相符,被告業務侵占犯行自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犯行。所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侵占金額之被害情形,犯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義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客 戶 名 稱│侵占時間      │侵占金額(新台幣│
│    │            │              │)              │
├──┼──────┼───────┼────────┤
│一  │嘉昌工程有限│97年4月份貨款 │10萬元          │
│    │公司        │              │                │
├──┼──────┼───────┼────────┤
│二  │加菖不鏽鋼行│97年6月份貨款 │4萬8,552元      │
│    │            │              │                │
├──┼──────┼───────┼────────┤
│三  │新揚工程行  │97年7、8月份貨│35萬元          │
│    │            │款            │                │
├──┼──────┼───────┼────────┤
│四  │甲由企業社  │97年6月份貨款 │27萬4,978元     │
│    │            │              │                │
├──┼──────┼───────┼────────┤
│五  │代杰工程行  │97年4月份貨款 │20萬638元       │
│    │            │預收貨款      │49萬元          │
├──┼──────┼───────┼────────┤
│六  │鴻達商行    │97年4月份貨款 │17萬5,939元,另 │
│    │            │              │溢收2萬4,061元  │
├──┼──────┼───────┼────────┤
│七  │偉展商行    │97年2、3月份貨│12萬4,735元     │
│    │            │款            │                │
├──┼──────┼───────┼────────┤
│八  │金緹股份有限│96年9月及97年1│198萬3,000元    │
│    │公司        │、2、5月份貨款│                │
├──┼──────┼───────┼────────┤
│九  │皆展有限公司│97年1月份貨款 │230萬元         │
├──┼──────┼───────┼────────┤
│十  │坤宇溫室實業│96年5、8、11、│565萬6,970元    │
│    │有限公司    │12月簽約預收款│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