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15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律師 謝耿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129號),被告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業務侵占拾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甲○○自民國88年6月起至97年7月止,受乙○○雇用,於乙○○獨資經營,址設嘉義縣六腳鄉溪厝村40-5號之「英泰企業行」擔任廠長,負責拓展鋼鐵出售業務、送貨及收款,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對於附表所示業務上持有之貸款,未繳回英泰企業行,卻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之侵占入己。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涉犯者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行簡 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以及第 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坦承前揭犯罪事實之犯行,且有告訴人乙○○之指訴(97年度交查字第1213號卷第9頁、第11頁、第16頁至第17頁)、證人楊鬧進之證詞(同前卷第10頁、第16頁至第17頁、97年度交查字第2076號卷第7頁、第20頁)可參,另侵占嘉昌工程有限公司貸款部分,有被告自白書1紙、英泰企 業行出貨單正本3紙、應收帳款統計表1紙,97年度交查字第2076號卷第23頁至第28頁),侵占加菖不鏽鋼行貸款部分, 有被告自白書1紙、英泰企業行出貨單正本5紙、應收帳款統計表1紙(同前卷第29頁至第35頁),侵占新揚工程行貸款部 分,有被告自白書1紙、支票存根影本2份、英泰企業行出貨單正本11紙(同前卷第36頁至第49頁),侵占甲由企業社貸款部分,有被告自白書1紙、英泰企業行出貨單正本21紙、應 收帳款統計表1紙(同前卷第50頁至第72頁)、侵占代杰工程 行貸款部分,有被告自白書1紙、英泰企業行出貨單正本37 紙、應收帳款統計表5紙、客戶請款單、應收帳款明細表各1紙(同前卷第73頁至第117頁),侵占鴻達商行貸款部分,有 被告自白書1紙、英泰企業行出貨單正本15紙、應收帳款統 計表1紙(同前卷第118頁至第134頁),侵占偉展商行貸款部 分,有被告自白書1紙、英泰企業行出貨單正本3紙、應收帳款統計表2紙(同前卷第135頁至第140頁),侵占金緹股份有 限公司貸款部分,有被告自白書1紙、金緹股份有限公司合 約明細流向表1紙、出貨單影本4紙、付款簽收簿影本2紙, (97年度交查字第1213號卷第39頁至第46頁),侵占皆展有限公司貸款部分,有被告自白書1紙、皆展有限公司合約明細 流向表1紙、買賣合約書影本1份、支票存根影本6份(同前卷第47頁至第50頁),侵占坤宇溫室實業有限公司貸款部分, 有被告自白書1份、坤宇溫室實業有限公司合約暨出貨明細 、收款清單等各1紙、買賣合約書影本3份、資材買賣合約書影本1份、支票收訖簽回單影本4份(同前卷第51頁至第65 頁),復有告訴人所提出之英泰朴子廠統計被挪用明細1紙(同 前卷第22頁)、被告之勞工保險卡影本1紙(97年度他字第 1095號卷第5頁)、英泰企業行之臺灣省嘉義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1紙(97年度交查字第1213號卷第18頁),核與被 告自白相符,被告業務侵占犯行自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犯行。所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侵占金額之被害情形,犯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 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許睿軒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客 戶 名 稱│侵占時間 │侵占金額(新台幣││ │ │ │) │├──┼──────┼───────┼────────┤│一 │嘉昌工程有限│97年4月份貨款 │10萬元 ││ │公司 │ │ │├──┼──────┼───────┼────────┤│二 │加菖不鏽鋼行│97年6月份貨款 │4萬8,552元 ││ │ │ │ │├──┼──────┼───────┼────────┤│三 │新揚工程行 │97年7、8月份貨│35萬元 ││ │ │款 │ │├──┼──────┼───────┼────────┤│四 │甲由企業社 │97年6月份貨款 │27萬4,978元 ││ │ │ │ │├──┼──────┼───────┼────────┤│五 │代杰工程行 │97年4月份貨款 │20萬638元 ││ │ │預收貨款 │49萬元 │├──┼──────┼───────┼────────┤│六 │鴻達商行 │97年4月份貨款 │17萬5,939元,另 ││ │ │ │溢收2萬4,061元 │├──┼──────┼───────┼────────┤│七 │偉展商行 │97年2、3月份貨│12萬4,735元 ││ │ │款 │ │├──┼──────┼───────┼────────┤│八 │金緹股份有限│96年9月及97年1│198萬3,000元 ││ │公司 │、2、5月份貨款│ │├──┼──────┼───────┼────────┤│九 │皆展有限公司│97年1月份貨款 │230萬元 │├──┼──────┼───────┼────────┤│十 │坤宇溫室實業│96年5、8、11、│565萬6,970元 ││ │有限公司 │12月簽約預收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