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63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34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共叁拾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自民國96年7 月間起,受僱乙○○所經營,址設嘉義市○○○路938 號之「泰發行」擔任業務員,負責在雲林、嘉義地區拓展業務、銷售貨物及代「泰發行」向客戶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9年1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6 月間某日止,利用其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業務上機會,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所示之機車行客戶收取應支付「泰發行」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19 萬7,025 元後,予以侵占入己,並花用完畢。 二、程序部分: 本案被告甲○○所犯之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進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與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證據名稱: ㈠、告訴人乙○○於警詢、檢察事務官面前之指述。 ㈡、被告侵占貨款明細表1紙。 ㈢、出貨單及客戶對帳單。 ㈣、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面前、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㈤、被告之自白核與上開積極證據相吻合,應屬信實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犯行,洵堪認定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則被告於附表編號6 、7 、8 所示之犯行,皆係於同一日、相近地點為之,行為時間、地點密切接近,且均係侵犯同樣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則其附表編號6 、7 、8 所示之同一日多次侵占行為,應各論以一接續行為。另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30所示各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有所差異、行為彼此獨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足以明確區隔,是其如附表編號1 至30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所犯之業務侵占犯行均屬接續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本院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因缺錢花用而為本件犯行,犯罪手段尚稱平和,侵占之金額不低,但已由其胞妹與泰發行負責人達成協議(見本院卷第19頁),部分賠償泰發行之條件已履行完畢,適度彌補泰發行所受之損害,暨其學歷為二專肄業,教育程度不低,未婚,並無子女,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告訴人乙○○已到庭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另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因短於思慮,觸犯刑責,犯後已知悔悟,並適度補償泰發行之損害,告訴人乙○○到庭表示請求給與被告自新機會,給與被告緩刑之宣告(見本院卷第17頁),因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無再犯之虞,故認其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 年。 五、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曹合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秋 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楊 國 色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時間 │地點 │商家名稱 │侵占金額 │所犯罪名及所處之刑│ │號│ │ │ │(新臺幣) │ │ ├─┼──────┼─────────┼─────┼──────┼─────────┤ │1 │99年4月22日 │雲林縣北港鎮好收里│宏輝機車行│13萬2,425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 │11-7號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 │99年4月26日 │雲林縣北港鎮好收里│慶煌機車行│3萬9,33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 │91號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 │99年5月21日 │嘉義縣大林鎮大美里│大美機車行│9,32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 │190號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 │99年5月22日 │雲林縣大埤鄉南和村│輝祥機車行│5,25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 │中正路68號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 │99年5月29日 │雲林縣土庫鎮東平里│合發機車行│9,70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 │民族路55號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6 │99年5月31日 │雲林縣土庫鎮○○街│鴻圖機車行│41萬1,855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 │25號 │ │(起訴書誤載│,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為4 萬1,1855│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元)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99年5月31日 │雲林縣土庫鎮○○路│永利機車行│3,490 元(起│ │ │ │ │216號 │ │訴書誤載為3 │ │ │ │ │ │ │萬490元) │ │ │ ├──────┼─────────┼─────┼──────┤ │ │ │99年5月31日 │雲林縣元長鄉頂寮村│瑪莉機車行│1萬5,000元 │ │ │ │ │6-1號 │ │ │ │ ├─┼──────┼─────────┼─────┼──────┼─────────┤ │7 │99年6月2日 │嘉義縣民雄鄉○○街│好人機車行│5萬20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 │352號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99年6月2日 │嘉義縣民雄鄉興中村│進誠機車行│5萬5,910元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江厝店51-11號 │ │ │ │ │ ├──────┼─────────┼─────┼──────┤ │ │ │99年6月2日 │嘉義縣大林鎮○○路│永大機車行│2萬4,810元 │ │ │ │ │204號 │ │ │ │ ├─┼──────┼─────────┼─────┼──────┼─────────┤ │8 │99年6月3日 │雲林縣大埤鄉○○路│進裕機車行│7,00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 │124號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99年6月3日 │雲林縣東勢鄉○○路│安輪機車行│1萬元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3號 │ │ │ │ ├─┼──────┼─────────┼─────┼──────┼─────────┤ │9 │99年6月5日 │嘉義縣民雄鄉中央村│易昌機車行│6,40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 │田中央20-3號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0│99年6月9日 │嘉義縣民雄鄉豐收村│正豐機車行│2萬1,93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 │三仔腳102號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99年6月11日 │嘉義縣大林鎮○○路│新元豐機車│3,40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 │420號 │行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2│99年6月15日 │嘉義縣民雄鄉○○路│翔達機車行│2萬5,60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 │31號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3│99年6月16日 │嘉義縣新港鄉中洋村│南順機車行│5,00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 │59-5號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4│99年6月17日 │雲林縣元長鄉下窯村│健進機車行│5萬6,55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 │中央路84-4號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5│99年1月至6月│嘉義縣民雄鄉福興村│和泰機車行│4萬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間某日 │786號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6│99年1月至6月│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村│豐盛機車行│1萬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間某日 │713-47號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7│99年1月至6月│嘉義縣大林鎮○○路│德興機車行│6 萬9,175 元│甲○○犯業務侵占罪│ │ │間某日 │596號 │ │(起訴書誤載│,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為6 萬9,71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元)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8│99年1月至6月│雲林縣元長鄉崙仔村│永鑫機車行│2萬6,88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間某日 │安北路36號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9│99年1月至6月│嘉義縣太保市舊埤里│正安機車行│2萬1,08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間某日 │新平路20號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0│99年1月至6月│雲林縣北港鎮○○路│萬助機車行│1萬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間某日 │384號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1│99年1月至6月│雲林縣北港鎮○○路│阿清機車行│2萬5,71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間某日 │201號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2│99年1月至6月│雲林縣北港鎮○○路│阿泉機車行│1萬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間某日 │77號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3│99年1月至6月│雲林縣虎尾鎮○○路│有勝機車行│1萬7,00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間某日 │541號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4│99年1月至6月│嘉義縣大林鎮○○路│上昇機車行│7,10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間某日 │110號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5│99年1月至6月│嘉義縣大林鎮○○路│宇祥機車行│2萬8,10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間某日 │73巷10-5號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6│99年1月至6月│嘉義縣大林鎮過溪里│騰達機車行│1萬44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間某日 │11號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7│99年1月至6月│嘉義縣太保市麻寮里│金大晟機車│7,64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間某日 │麻太路13號 │行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8│99年1月至6月│嘉義縣六腳鄉豐美村│合金機車行│4,00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間某日 │149-1號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9│99年1月至6月│雲林縣北港鎮○○路│欣欣機車行│6,23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間某日 │333號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0│99年6月間某 │嘉義縣溪口鄉柳溝村│柳溝機車行│1萬500元 │甲○○犯業務侵占罪│ │ │日 │南靖厝46-4號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總計金額:119萬7,0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