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易字第13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偉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8437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智簡字第3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曾偉育明知「黑執事」動畫節目,係日商「Aniplex 株式會社」所有,並專屬授權予我國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公開傳輸;竟基於公開傳輸上開動畫節目之視聽著作供不特定人點選觀看之犯意,未經影音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96年某日起迄99年3 月14日止,在嘉義市○區○○街218 號住處,利用電腦網際網路連線至「洪爺影城」網站,下載「黑執事」、「名偵探柯南」及「華麗的冒險」等動畫節目(「名偵探柯南」及「華麗的冒險」動畫節目之著作權人,未據告訴),再傳輸各該動畫節目之數位檔案,至其向無名小站網站所申請之網路空間內(會員帳號:q0000000、網址:http ://www .wretch.cc/video/q0000000 ),以供不特定人得任意以網路連線至曾偉育向無名小站申請之網路空間內,觀賞各該動畫節目,而以此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經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等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之99年12月22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