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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張道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4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貳拾肆罪名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十四罪名,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花簡字第一一九○號、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惟附表編號七之宣告刑應更正為有期徒刑三年八月,附表編號十六之宣告刑應更正為有期徒刑三年十月),且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道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4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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