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媚婷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玲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媚婷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本院98年度易字第561號,被告甲○○侵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