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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沈福財林青怡卓春慧

原告
媚婷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媚婷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本院98年度易字第561號,被告甲○○侵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卓春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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