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寅○○
- 原告
-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 原告
-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原告
- 聯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原告
-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原告
-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湯光民律師
- 被告
- 丑○○
乙○○
己○○
辛○○
子○○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自字第4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8人訴之聲明、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5人訴之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丑○○、乙○○、己○○、辛○○、子○○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則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