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64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648號
- 債權人
- 國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雄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洪嘉妤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依債權人所提出貨單及欠款明細之客戶名稱、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之發票人即債務人應係正皓汽車音響精品百貨有限公司,債權人誤向洪嘉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2日發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查明後補正暨提出正皓汽車音響精品百貨有限公司之營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此通知已於民國100年8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