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李詳瑀
- 代理人
- 莊安田律師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代理人
- 劉士銘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代理人
- 張簡旭文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代理人
- 許方如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章
- 代理人
- 鍾世維
- 債權人
- 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金條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代理人
- 盧英財
- 債權人
- 李清雄
- 債權人
- 雄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唐秀錦
董 事 張宏任
董 事 謝宛妤
董 事 高秀莉
董 事 李光宗
監 察 人 黃立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院民國100年11月22日所為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裁定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件之更生方案四關於「第96期清償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更生方案四所示「第96期清償金額」之記載;更生方案五(六)備註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更生方案五(六)備註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拓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