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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1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10號

聲請人
億豐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哲民
相對人
周樹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千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本票附表: 100年度司票字第210號│├──┬──────┬───────┬──────┬──────┬─────┬───┤│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備 考││ 號 │ │(新 台 幣)│ │ │ │ │├──┼──────┼───────┼──────┼──────┼─────┼───┤│001 │94年12月20日│1,050,000元 │98年9月15日 │未請求 │CH598707 │ │├──┼──────┼───────┼──────┼──────┼─────┼───┤│002 │94年12月20日│1,020,000元 │99年3月15日 │未請求 │CH598709 │ │├──┼──────┼───────┼──────┼──────┼─────┼───┤│003 │98年1月20日 │6,300,000元 │99年12月31日│未請求 │CH582515 │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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