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4號
- 聲請人
- 劉呂靜修 即聯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聯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劉呂靜修為聯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聯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聯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退股明細及印領清冊清算完結日資產負債表連同各項簿冊及文件呈送在案,並於100 年5 月30日提請股東會承認通過,且同意選任劉呂靜修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劉呂靜修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股東會議事錄、清算期內收支表、清算期內損益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退股明細及印領清冊、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准予備查函、清算申報書收據聯影本附於本院 100年度司司字第4 號卷為證。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曾文欣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