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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執破字第3號

婚姻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破字第3號
聲請人
破產管理人
楊瓊雅律師
破 產 人 築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美
代 理 人 吳碧娟律師
債 權 人
德昭工程行即何德昭
債 權 人
興華水電工程行即李舜興
債 權 人
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債 權 人
超群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良
債 權 人
茄渼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美真
債 權 人
中華建材行即陳芳彬.
債 權 人
和鎂企業行即賴春江
債 權 人
順勝企業行即沈桂華
債 權 人
勝發工業社即郭忠和
訴訟代理人
陳綢
債 權 人
上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月
債 權 人
角度玻璃有限公司(登記廢止)
法定代理人
李金孌
林登坤
林温現
林正洋
林昱君
債 權 人
日進鑄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琦森
債 權 人
宏展企業行即吳安民
債 權 人
泰聯企業行即陳美伉
債 權 人
正昇企業社即葉春重
債 權 人
瑞華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賴麗華
債 權 人
宏昌木器行即蕭誌杰.
訴訟代理人
林香
債 權 人
良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瑞富
債 權 人
萬都工程行即林世豐
債 權 人
益蒼企業社即蔡益蒼
債 權 人
永煌電料行即邱惠英.
訴訟代理人
曾烟
債 權 人
台群機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毅政
債 權 人
名佳美建材行即陳宏.
債 權 人
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順
債 權 人
和懋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木
訴訟代理人
陳美靜
債 權 人
中大企業行即李偉章
債 權 人
冠佑工程行即朱冠鳴(歇業)
債 權 人
明倫油漆即蔡明周
債 權 人
明億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碧鳳
債 權 人
泉豐碎石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迭
訴訟代理人
余慧君
債 權 人
嘉秝資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富
債 權 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鼓山水泥製品廠嘉義分廠
法定代理人
林文鑌
訴訟代理人
夏志輝
債 權 人
金鑽燈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香吟
債 權 人
東昌儲水桶行即曾秀.
債 權 人
福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森
債 權 人
嘉展衛材行即王錦燦.
債 權 人
連盈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翁錦絲
債 權 人
建順通扶手工程行即遊阿源
債 權 人
明溢鋁門窗行即涂玉.
債 權 人
全鴻企業行即王秋娃
債 權 人
再興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振誠
訴訟代理人
柯振雄
債 權 人
昇造工程行即郭進福
債 權 人
蒼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虹谷
債 權 人
信皇塗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玉緞
債 權 人
乙順水電工程行即廖雅菁
債 權 人
豐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惠洲
債 權 人
九聯企業社(歇業)
法定代理人
蔡金忠
蔡達源
蔡麗玲
同上
債 權 人
新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傳芳
債 權 人
兩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龍
債 權 人
彙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范秀珠
債 權 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為: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誠
訴訟代理人
周芷玄
債 權 人
政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楨
訴訟代理人
黃國峯
債 權 人
宏嘉企業社即劉寶蓮
債 權 人
益昌鑽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芽
債 權 人
陳文章
債 權 人
冠美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青弦
債 權 人
吳佩貞
訴訟代理人
劉順淋
債 權 人
弘昌鐵工廠即呂瑞昌
債 權 人
蔡惠櫻
訴訟代理人
李青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沈欣柔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唐榮宏
債 權 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許春安
訴訟代理人
高麗玲
債 權 人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張國樑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
游春英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上列聲請人因築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破產管理人楊瓊雅律師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由

一、按破產程序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築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94年度破字第10號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破產人之資產經查有現金新台幣5,371,796 元可供分配,而本件財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277,716 元,應優先償還,餘額經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所得分配之金額各如附件之分配表所示,爰聲請認可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附件所示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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