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德庚營造有限公司、劉敏惠、祥合工程有限公司、柯鵬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德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敏惠 被 上訴人 祥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鵬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31,17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