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德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敏惠
- 被上訴人
- 祥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鵬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31,17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