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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嘉義乖乖龍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㳖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福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允統食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旭文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俊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大千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友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鄭蕊即台宇行

      蔡幸娟即大佳餐具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許嘉㳖並於102年1月14日聲明承受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74,076元(即680,400+374,071+507,319+625,333+413,661+173,292),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42,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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