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6號
- 上訴人
- 慈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72,549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4,45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