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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林芮伶林望民周俞宏

  • 當事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劉添財即意立達企業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 訴訟代理人 邱文智 被上訴人  劉添財即意立達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由受命法官林芮伶再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周俞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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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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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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