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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酌定檢查人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柯月美

  • 當事人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即 檢查人 葉惠雯會計師 相 對 人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順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檢查報酬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壹佰貳拾捌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除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外,尚須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於99年8 月31日以99年度聲字第293 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業已完成檢查報告,爰聲請本院酌定檢查報酬新臺幣(下同)103,128 元等語,並提出查核檢查報告書、工作記錄表各1 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於99年8 月31日經本院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即於99年10月5 日發函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送大昭製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將於99年10月13日前往相對人處檢查相關指派項目,並於同年月13日發函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調取相對人全部存款放款資料,嗣於100 年3 月10日完成檢查,而提出檢查報告書1 份附卷可佐,核其檢查範圍為相對人96年至98年間現金收支及交易狀況(包括應收帳款收款狀況及應收票據兌現情形,及其相關交易合理性)、相對人各年度財務報表是否經會計師簽證,與關係人(翁愷莉、翁婞容)薪資及顧問費支領情形,其內容包含:(一)對相對人96年至98年度銀行存款金額與銀行存摺核對、(二)對96年至98年度應收、應付帳款及票據餘額明細加總與總帳核對進行查核、(三)對相對人96年至98年度銀行存款鉅額收支測試、(四)85年至98年資本淨值狀況表與財務簽證之股東權益金額及與總帳之累積盈虧金額核對、(五)應收關係人票據之發票日及兌現日核對、(六)96年至98年應收、應付帳款及票據與關係人應收票據期後沖轉、(七)96年至98年營業費用原始憑證之抽核、(八)報告撰寫。嗣經聲請人將檢查報告書函知相對人。本院斟酌聲請人上開檢查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時間及檢查之結果,認聲請人主張其檢查報酬為103,128 元尚屬為適當,爰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為103,128 元。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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