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號

發還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號

聲請人
翁德源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發還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鈞院98年度簡上字第9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規定業已繳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鈞院卻在未裁定「准、駁再審」前,即裁定聲請人補繳裁判費6,935 元,詎聲請人補繳裁判費後,鈞院卻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按法院於聲請人繳交裁判費1,000 元後,應就「准、駁再審」先為裁定,如法院裁定准予再審,才得命聲請人繳交再審裁判費,如法院駁回聲請即告確定,就不得再命聲請人繳交再審裁判費,即法院未為「准、駁再審」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屬違法徵收裁判費,自應退還該裁判費等語。

二、按法院受理訴訟事件,以先程序後實體為原則。亦即程序上是否合法,再審查實體上有無理由。倘當事人所提之訴訟並未合於法律規定之程序要件,則無庸對當事人所提出之實體問題加以審查。又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聲請人係對本院民國97年10月8 日97年度簡上字第9 號第二審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前揭法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因聲請人聲請再審時未繳足裁判費,即不具備起訴法定程式,本於「先程序後實體」之法則,本院先裁定聲請人補繳裁判費6,935 元,待聲請人繳足裁判費後,方得對再審之訴有無理由加以審查。嗣經本院審查結果,認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因不合於再審之法定要件而予以駁回,於法並無不合。從而,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裁判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