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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李文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請人
陳蕭瀋
相對人
南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經本院以99年勞訴字第2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勞上易字第22號民事判決,命第一、二審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一、二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前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附表一:計算書:(元以下四捨五入)┌──────┬───────┬───────────┐│項目 │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萬8,028元 │於99年8月11日由聲請人 ││ │ │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1萬7,538元 │於99年11月24日由相對人││ │ │預納 │├──────┼───────┼───────────┤│第二審附帶上│ 1,500元 │於99年12月20日由聲請人││訴裁判費 │ │預納。 │├──────┼───────┴───────────┤│ 合計 │ 3萬7,066元 │└──────────────────────────┘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 姓名 │應負擔比例│應負擔金額│備註 ││ │ │(新臺幣)│ │├────┼─────┼─────┼──────────┤│陳蕭瀋 │ 1/10 │3,707元 │尚可取回1萬5,821元(││ │ │ │0000000000=15821)│├────┼─────┼─────┼──────────┤│南洋紡織│ │ │尚應負擔1萬5,821元(││股份有限│ 9/10 │3萬3,359元│00000000000=15821 ││公司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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