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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李文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請人
陳蕭瀋
相對人
南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爾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30 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相對人南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設嘉義縣新港鄉月潭村月眉潭230 之20號、法定代理人李昆鴻、住同上列」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南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設嘉義縣新港鄉月潭村月眉潭230 之20號、法定代理人蔡爾泰、住同上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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