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梁淑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3號

聲請人
張英豊
相對人
莊文助即林宜蔚即全力工程行之遺產管理人
相對人
全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助即林宜蔚即全力工程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五年存字第一三七0號提存事件」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五年存字第一三七0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主文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五年存字第一三七0號提存事件」,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五年存字第一三七0號提存事件」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