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0號
- 原告
- 俊昇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朝輝
- 被告
- 翁漢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120 元,應繳裁判費1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2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