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2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26號
- 原告
- 千瑜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勳
本件原告與嘉展塑膠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
嘉展塑膠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嘉展塑膠工業有限公司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80,000元,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
尚應補繳1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