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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0號

職災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告
陳愠增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建宏、蔡俊潭即宗益企業社、合隆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職災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7,347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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