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蘇宏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東洋休閒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一百年度司促字第九九七七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玖仟貳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怡禎